郭彥
  監所檢察工作作為檢察機關的一項傳統業務,在維護法律尊嚴和法律正確統一實施方面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隨著修改後刑訴法的實施,一些制約監所檢察工作發展的因素也顯現出來,需要檢察機關拓展思維,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監所檢察工作。目前監所檢察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有——
  工作發展不平衡。監所檢察工作地區差異非常明顯,特別是一些各方麵條件都相當的市(州)檢察院、基層檢察院,監所檢察工作實效的差異、層次分化比較明顯。
  履行職責不均衡。監所檢察職責龐雜,基本上涵蓋了除民行檢察之外的所有檢察業務,如自偵辦案、批捕起訴、出庭公訴、控告申訴、執行監督等,被稱為“小檢察院”。從發展態勢看,其他業務部門的分工越來越細,但監所檢察的職責還在不斷拓展。而實踐中監所檢察內部人少事多的矛盾突出,導致出現該履行的職責未履行。
  名稱機構不匹配。以前監所檢察主要是“大牆內”的監督,現在監所檢察的範圍發生了很大變化,已經拓展到“監所外”的監督。在機構設置方面,不少基層檢察院未單設監所檢察科,附屬於其他業務部門;設置專門機構的,由於監獄、看守所均為獨立的機構,監所檢察局(處、科)與其不對等;監所檢察局(處、科)與派出檢察院、派駐檢察室的關係也不順,存在領導難、指導難的問題。
  隊伍素能不相當。一是人員不足。刑訴法賦予了監所檢察許多新增職責,工作量增加,但人員並沒有增加。二是隊伍結構不合理。專業人才少,高學歷人才少,中青年同志少,老同志較多。三是能力與水平較難適應履職需要。作為監督執法人員的監所檢察人員,其監督水平要求較高,但個別同志還不能適應工作需要。
  鑒於以上情況,筆者認為,監所檢察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更名副其實。主要理由是——
  監所檢察業務走向規範化的需要。監所檢察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既揭示了該部門的核心職責,又符合刑訴法第265條“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的規定,有利於刑事執行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和提升工作規範化、法治化的程度。
  全面科學涵蓋部門職責和任務的需要。刑訴法修改後,監所檢察職能新增了八項監所檢察職能,使監所檢察業務範圍突破了“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的界限,已實現向刑事訴訟過程中具有自由刑及財產刑等強制措施執行及監管活動全面監督的轉變,故再使用監所檢察這個名稱很難涵蓋所履行的職責和承擔的任務。
  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需要。把監所檢察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可以使刑事訴訟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執行監督三大組成部分得到直觀體現,可以將刑罰執行包括法院的死刑執行、罰金和沒收財產刑全部納入監督視野,為將來制定統一執行規則提供實踐支持。
  提高公眾認知度和司法公正信賴度的需要。2009年雲南“躲貓貓”事件發生後,“大牆內”的一些傾向性、苗頭性的突出問題暴露於公眾視野,引起了人民群眾的廣泛關註。把監所檢察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能使公眾更為直觀地瞭解該部門肩負的職責和使命,增加公眾認知度,也是積極應對公眾關註社會公平正義的有效舉措。
  (作者為全國檢察業務專家、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原標題:監所檢察更名更符合工作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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