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商報消息 ■本報記者 吳邊 通訊員 陳群安 梁學東
  某建設公司和某置業公司分期付款時逾期,按協議約定,他們應給某控股公司超千萬的違約金,但一審法院計算的違約金卻不到百萬。省高院二審駁回了一審判決,重新計算違約金。違約金如何計算才能達到補償性和懲罰性統一呢?
  一 審
  參照銀行利率計算,違約金共75萬
  北京某控股公司(以下簡稱“控股公司”)稱,2008年11月13日同南京某建設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公司”)、武漢某置業公司(以下簡稱“置業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將自己持有的置業公司20%的股權以8800萬轉讓給建設公司,建設公司分7期於2010年4月30日前支付完畢。
  當年12月,控股公司完成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2010年5月10日,置業公司償還了所有欠款。同年9月28日,建設公司也支付完畢所有轉讓款。
  控股公司認為,建設公司和置業公司每期付款均有不同程度的逾期,便向武漢市中院提起訴訟,要求兩家公司按照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共計1000多萬元。
  武漢市中院受理此案後認為,建設公司和置業公司存在不同程度的逾期,應支付違約金。但兩家公司大部分款項逾期時間不長,對控股公司造成的損失較小,如按協議支付違約金有悖公平。
  一審法院認為,控股公司的損失只是占用資金的利息損失,便參照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一年期和六個月貸款利率上浮30%計算違約金,判決建設公司支付違約金71萬,置業公司支付違約金4萬。
  二 審
  違約金須體現懲罰性,按上限計算,共計272萬
  控股公司認為自己的損失,不僅占用資金的利息損失,更體現在可能的投資回報。按協議,將1‰和5‰的日息換成年息為36.5%和182.5%,相對於250%的公司投資年平均利潤,也不算高。於是向湖北省高院上訴。
  高院認為,違約金在法律上是彈性和剛性結合的,以補償為主懲罰為輔。此案雙方都無法證明控股公司具體的損失金額。而簽訂協議的兩種違約金年利率分別是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6.8倍和33.9倍,過分高於控股公司的實際損失。以目前法院支持的民間借貸案件利息上限計算出的金額和控股公司所付出的融資成本之間的綜合值,比較符合控股公司具體損失。
  高院採取按6個月內銀行貸款利息標準計算,在此基礎上按民間借貸利息標準上限計算,並適當上浮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建設公司應支付違約金255萬,置業公司支付違約金17萬。
  ■法官解析
  違約金須體現懲罰性
  參與審理此案的張炎法官說,商事活動中註重效率,現金流的運轉更是涉及到企業運營的關鍵。類似合同簽訂時,為了給價款給付方督促和警示,違約金標準一般較高。一旦發生延遲履約的情況,雙方爭議的焦點會集中在此。此案一審得出的違約金數額偏低,一定程度上認可了較低的違約成本,沒能達到對違約方的懲罰作用。但是否支持較高的懲罰性違約金,需要看具體案件來達到違約金補償性和懲罰性的統一。
  【協議約定違約金算法】
  逾期30天以內,以未付款的1‰按天支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30天,以未付款的5‰按天支付違約金
  【省高院針對本案違約金算法】
  單期違約金額×本期違約天數×銀行6個月貸款日利率(4倍)×130%(上浮30%,體現懲罰性)  (原標題:協議違約金超千萬 一審不到百萬)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gn25gnbohf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